近期,连云港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一艘巴拿马籍船舶“K”轮进行船员任解职资历核查时发现:该轮值班机工陶某近几年出入境频繁,健康证定期换新,但船员管理系统一直无任解职记录,情况异常。

经上船现场核查,“K”轮为中资方便旗船舶,船旗国为巴拿马,船舶所有人注册登记于香港,船舶管理人注册登记于国内某市(以下称B公司),B公司近几年一直招用船员陶某在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上工作,与陶某签订有海员就业协议(最近一期协议签订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但B公司未持有与海员外派机构签订的配员协议;陶某也未持有与海员外派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服务合同。经查,B公司自身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因此,无法在船员管理系统为船员报备任解职资历;陶某觉得自己不需要资历,只要能拿到工资即可,也未关心外派、资历等其它事情。

虽然公司与船员双方达成共识,但B公司擅自招用中国籍船员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相关规定。

什么是“海员外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海员外派”是指为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B公司派遣陶某到K轮任职的行为属于海员外派。

什么是“境外船舶船东”?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境外船舶船东”是指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B公司属于境外船舶船东。

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因此,只要是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不论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是否属中国籍,是否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上船工作,也不得通过未取得海员外派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招用中国籍船员,只能通过海员外派机构招用中国籍船员。否则,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可能侵害船员权益,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也提醒中国籍船员,到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上工作,不能轻信熟人介绍,不能看到是中国人开办的公司就疏忽了法规要求,一定要通过海员外派机构派遣,这样才能保证自已的权益得到保障。

海员外派机构都是经过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持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能为船员挑选船东公司,为船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为船员提供培训、任解职、职业安全等跟踪管理,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提供安置服务等。海员外派机构还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境外突发事件相应责任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启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如果未通过海员外派机构派遣,中国籍船员私自与境外船舶船东联系或是通过未取得海员外派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上非中国籍船工作,一旦发生纠纷,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特别提醒: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或“中国海事”、“幸福船员”、“中国船员”等微信公众号可查询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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