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近日印发了《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新建船舶,应当在完工之日前满足要求;对于现有船舶,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满足要求。

在船名、船籍港标识位置方面,《办法》指出,内河船舶应在规定位置标识与其船舶登记证书记载一致的船名、船籍港。应在船首两舷、船尾及两舷载重线位置标识船名,其中船尾船名应尽可能居中标识并在船名下方标识船籍港,船首和船尾的船名、船籍港汉字下方应标识汉语拼音。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识的船舶,应在船上显著位置通过设置标志牌等方式标识船名和船籍港,或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设置灯箱标识船名和船籍港。标志牌、灯箱应牢固安装、清晰可见,大小与船舶尺寸相协调。船舶两舷载重线位置的船名应在最高位置载重线右侧延长线距圆环中心600mm处上方标识。载重线位置船名下边缘应与最高位置载重线上边缘延长线平齐,受干舷尺寸限制不能满足的,船名上边缘应尽可能与甲板线下边缘平齐。

在船名、船籍港标识标写要求方面,《办法》指出,内河船舶载重线位置的船名应采用焊接方式标识。对于船体为纤维增强塑料、碳纤维等不适合焊接材质的,可采用油漆标识。船名应从左到右横向标识,原则上不得换行。船舶船名、船籍港应保持清晰可见,标识颜色应与船体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体颜色为暗色底时,标识颜色应为白色或黄色;当船体颜色为浅色底时,标识颜色应为黑色。船舶船名、船籍港应保持清晰且不被活动门窗、生活用品等遮挡,如有字迹磨损、褪色等影响辨识效果时,船方应及时纠正。为增强夜间航行时船舶识别度,鼓励内河船舶使用反光油漆标识船名、船籍港。

此外,在船名、船籍港的汉字字体、尺寸大小方面,《办法》还对总吨大于等于3000的船舶、总吨大于等于600但小于3000的船舶、总吨大于等于300但小于600的船舶、总吨小于300的船舶等不同类型的内河船舶分别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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