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修改
交通部2015年5月12日公布《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在下文中简称为《规定》),对这部从2014年1月3日开始实施的规章作出修改。
《规定》中仅更改了两条条文,均涉及外商投资,我们认为此次更改是为了贯彻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政策的一致性。本文对这一修改的背景进行解读,下文同时附上修改后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以供参考。
首先是为了和即将出台的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今年一月,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章分散繁杂的今天,《草案》的出台对推动我国外商投资的法治化有着里程碑意义,未来如果外商投资法的正式出台,将正式终结实施多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现三法合一。《草案》中取消了以往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制,改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制,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将享有国民待遇。
其次,外资准入制实际上是采用了之前在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草案》中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准入制度,对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依据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实施管理。”
负面清单产生于《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中被频繁提及。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 即政府将不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关产业列入 “负面清单”,在此名单之外,政府不应进行太过严格的监管。
2013 年之前,我国外商管理模式一直采取的是准入后国民待遇和正面清单的模式,对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进行审批,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进行引导和管理。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首个试点的试验区开始实施负面清单模式。2014年7月,上海市政府对负面清单作出了修改(2014版)。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适用于广东、上海、天津、福建四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即2015版负面清单。2015版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比2013年版减少了68条,体现出对外商投资开放更多的领域,从自贸区采用的负面清单管理来看,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这一改变也同样体现在上述《草案》中。
旧版《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表述,很显然是沿袭以往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新《规定》将该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即由有许可权的部门决定是否将“国内水路运输”纳入负面清单中,如果未纳入,则视为对外资开放,外商投资该领域实施备案即可,无需一一取得审批。《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在新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将不再属于交通部有权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修改后的规定将该条其予以删除。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规定》将和即将出台的外国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准入的政策保持一致,与自贸区内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同。